埔市监信用处字[2022]第1号
梅州市盛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等29家企业:
经查实,你单位连续2年以上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两年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申报纳税。且未到我局办理注销登记,未说明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仍在经营,或已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及提供相关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二百一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第四十条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埔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我局申请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