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讯] 禽兽!梅州一男子5次强奸智障女,被发现时已怀孕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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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86 | 回复0 | 2022-8-15 10: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奸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强奸案,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案发时20岁,智力障碍)均居住在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路**巷**号,曾某某在2楼居住,王某某在1楼居住。2020年7月至9月期间,曾某某在明知王某某存在智力障碍的情况下,分别在其住处及王某某住处共5次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12月19日,王某某被发现已怀孕4个月,现已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经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与王某某流产胎盘所属个体不符合亲生关系。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荣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对被性侵害一事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被害人坪山区人民医院病历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范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深公(司)鉴(DNA)字【2020】12274号)、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粤南【2021】精鉴字第34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曾某某血样提取视频、王某荣血样提取视频、询问刘某秀、杨某杰、陈某芳视频、询问王某荣、曾某通视频、讯问曾某某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存在智力障碍的妇女,仍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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