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检刑诉〔2022〕2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住大埔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9月6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1月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2月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21日9时30分许,被害人罗某某来到大埔县**镇**村村委会反映被告人林某甲拖欠其工资一事。10时许,**村副主任林某乙带被害人罗某某来到被告人林某甲位于**镇**村**号住家,在一楼大厅喝茶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和罗某某因搭建模板价格不同产生分歧,在罗某某用手拍打茶桌后,被告人林某甲用手推开罗某某,罗某某随即用右拳打林某甲左肋部,林某甲也向罗某某左肋部打了一拳,后双方还互相殴打。冲突造成罗某某左侧第6、7、10、11肋骨骨折,林某甲左胸软组织挫伤,经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1年11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与罗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林某甲赔付了罗某某人民币12000元,罗某某对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1年9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到大埔县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等文书;2.证人证言: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因工钱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付了罗某某损失,得到了罗某某的谅解,且其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