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动态] 大埔加强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最高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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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75 | 回复0 | 2022-8-11 15: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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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建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的意见

大埔县县城、各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尚未完成,现行实施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工作中,管控要求适用范围界定不够清晰,覆盖不全面等,制约了相关管控要求的实施。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科学规划建设管理超高层建筑,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近期有关文件约束要求的函》(粤建节函〔2021〕8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县新建居住楼建筑高度管控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严格管控高层建筑要求

(一)从严控制建筑高度。严格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层住宅(100米以上)。规划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严格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二)限制县城民用建筑高度。县城新建住宅以6层为主,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70% ,县城新建住宅最高不超过 18 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


二、分类分区管控建筑高度

(一)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县城建成区,新出让国有土地规划条件,严格按照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执行建筑高度管控;


(二)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三旧改造”建设项目,审批8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住宅建筑建设项目时,应严格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


(三)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的县城规划区,新出让国有土地和“三旧改造”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 18 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 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


(四)高陂、茶阳、大麻、枫朗等中心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出让国有土地和“三旧改造”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 18 层,确需建设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应严格充分论证, 并确保消防应急、市政配套设施等建设到位,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下;其他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最高不超过 18 层,建筑高度控制在60米以下。


三、稳妥解决历史遗留居住建筑高度管控

针对项目用地位于城区及县城镇、其他乡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022年5月30日前已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含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规委会会议纪要、县政府批复文件等)或已依法批准或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以继续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报建方案实施。对项目用地位于城区及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022年5月30日前修建性详细规划虽已依法批准,但土地出让方案未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建设项目,如需调整“三旧”单元规划方案,应严格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在核准容积率不变的前提下,建筑高度控制在100米以下。


同时,各镇(场)、县相关单位要抓紧推动城镇乡镇开发边界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我省相关文件对建筑高度等各方面管控要求。严格依据新修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来源:大埔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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