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埔府〔2022〕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梅州市大埔县湖寮镇部分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大埔县湖寮镇大安村、山子下村(详见附件:大埔县202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湖寮镇)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目的:城镇建设用地。
三、征收实施单位:湖寮镇人民政府。
四、自本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大埔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
五、自本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抢装修,违者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公告期限为自印发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