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讯] 梅州两名干部严重违纪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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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63 | 回复0 | 2024-2-7 20:2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经梅州市委批准,梅州市纪委监委对梅州市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潘小韬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潘小韬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对其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收受他人提供的干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项目承揽、款项拨付、公司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潘小韬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行贿、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梅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梅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潘小韬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相应的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潘小韬简历
潘小韬,男,汉族,1967年5月出生,广东新丰人,在职大学学历,1985年10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梅州市梅江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2020年8月退休。


日前,经梅州市委批准,梅州市纪委监委对平远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凌志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凌志达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为官不廉,违规收受礼金,接受他人为其免除个人消费欠款,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利用本人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补贴项目、虚假申报或申请材料等方式骗取公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用地审批、申请财政补贴项目、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凌志达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梅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梅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凌志达开除党籍处分;由梅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凌志达简历
凌志达,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广东平远人,在职大学学历,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历任梅州市平远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县政府办主任;平远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平远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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