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讯] 梅州一村民回乡祭祖引发山火被判刑!赔偿8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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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74 | 回复0 | 2023-11-27 09: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平远法院,对一起因祭祖引发山火的失火罪案件作出判决。

2023年2月26日,丘某携带打火机和鞭炮,前往位于平远县仁居镇某村的祖坟祭祖。其间,点燃的鞭炮飞溅至周边引燃芒箕,火势迅速蔓延。丘某见状立即扑火,但未能扑灭,且火势向山林四周蔓延。直至次日早上,山火才被扑灭。

经鉴定,此次山火过火面积50.8072公顷,其中公益林地面积为39.8242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丘某违反相关森林防火法规,擅自于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祭祀燃放鞭炮,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丘某的失火行为损毁了生态公益林,造成了森林生态系统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应对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和赔礼道歉。

最终,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失火罪判处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判决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平远县仁居镇某村森林火灾过火的39.8242公顷公益林地的生态复绿费用896044.5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其失火造成生态公益林毁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阿消提示: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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