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动态] 10月1日起!大埔全县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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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97 | 回复0 | 2023-9-29 00: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公告
埔府〔2023〕70号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五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高火险期内,上述范围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在森林高火险期,全县森林高火险区范围禁止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各镇(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护林防火责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对未成年人和特殊人员要落实监护人监管责任,防止玩火、失火、纵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各镇(场)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对重点地段、山火高发区增派人员巡护,严防山火发生;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站要落实专人负责,加强进山人员登记管理工作;护林员要加强巡逻力度和密度,严格管控野外违规用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力争将森林火灾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县应急管理局、县森林专业扑火队以及各镇(场)森林半专业扑火队伍要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做好山火扑救准备,一有火情,迅速出击,确保“打早、打小、打了”。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所属镇辖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对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处罚。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大埔县人民政府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埔府〔2023〕71号

为切实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二)烧山驱赶野兽、蚊虫、黄蜂,煽蛇鼠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进行狩猎;

(三)祭祀、宗教或者其他民俗活动用火;

(四)吸烟、野炊、烧烤、烧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五)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可能导致森林火灾的行为。

因防治病虫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野外用火申请,并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凡违反禁火令者,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所属镇辖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拒不执行森林高火险期禁火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0753-5595168(县应急管理局)。

大埔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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