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动态] 男子想要回赠送的财物?将前女友告到大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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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76 | 回复0 | 2023-9-11 22: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免不了会互相赠送财物。那么,分手后,赠送的财物该归谁?余娇(化名)与汤龙(化名)就因分手后赠送的财物归属问题闹上法院。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余娇向汤龙返还50000元。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9年9月,汤龙认识了在深圳某酒吧工作的余娇。汤龙通过余娇在该酒吧订房、买酒等。双方在多次交往过程中确定了恋人关系,并共同生活在一起。2022年3月,双方分手。

恋爱期间,汤龙向余娇转账共计406110元,余娇向汤龙转账共计172052.17元。双方的转账互相抵消后,汤龙向余娇转账金额为234057.83元。双方因234057.83元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还是一般赠与的问题产生争执。汤龙遂一张诉纸告到大埔法院,诉请余娇返还该笔钱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汤龙向余娇转账520、1314这带有特殊意义的钱款属于一般赠与,合计20090元。只要交付,财物所有权即发生了变化,属于无偿给予对方。汤龙向余娇多次转账的5200元,从双方收入和社会习惯来看,该金额数额较大且转账次数频繁,不应认定为是带有特殊意义的一般赠与。将234057.83元抵扣一般赠与的20090元及汤龙在酒吧消费的71600元,剩余142367.83元是由余娇直接支配。双方同居时间两年多,结合原告汤龙向被告余娇转账频繁且数额超过日常生活支出、双方已见过彼此的父母、分手后原告的情绪状态来看,原告转账给被告的款项应包含部分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部分是共同生活支出和为增加恋人之间的情感而为对方消费。现原、被告感情破裂,缔结婚姻的条件无法成就,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该部分款项。庭审中原告汤龙表示,可以接受被告返还50000元款项即可,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余娇不服,提起上诉,后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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