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男子多次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被处罚!
近期,因丰顺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全市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其中包括核酸检测。有人觉得“不检也没关系”,请注意!日前,丰顺县丰良镇政府在组织开展区域核酸检测过程中,村民邹某某(男,40岁)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要求,多次无故不参加区域核酸检测。经村“两委”干部、村医及学校领导出面劝导,仍拒绝配合进行核酸检测,给疫情防控带来极大的风险。10月28日,丰顺县公安局丰良派出所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的,依法对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成写《悔过书》检讨和作出保证。
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 后果很严重
1.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 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管理,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涉嫌违反《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疫情防控 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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