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讯] 梅州男子怀疑他人将偷拍洗澡的视频散布将其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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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80 | 回复0 | 2022-4-27 09: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快乐 于 2022-4-27 09:32 编辑

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到司法行政部门报到、未经许可私自外出、脱离监管,有何后果?近日,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强被五华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20年12月6日,家住五华县的张某强因怀疑张某宇将偷拍其在张某宇家洗澡的视频通过微信进行散布,遂对张某宇怀恨在心。当天上午8时许,张某强手持长刀到张某宇家,在其家一楼房间内朝张某宇的左手砍了一刀,导致张某宇左手被砍伤住院治疗。经鉴定,张某宇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后五华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张某强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按规定到执行机关报到、监控手机关机,未经执行机关许可私自外出,被五华县司法局警告一次,现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五华县司法局依法向五华法院提出对张某强撤销缓刑的建议,五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张某强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五华县司法局警告后仍不改正,现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五华县司法局建议撤销缓刑理由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梅州日报民生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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