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动态] 往粽子里“加料”!大埔一小吃店主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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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98 | 回复0 | 2022-7-16 13: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增加粽子的口感和让粽子叶易于剥落,个别商家竟然制售“毒粽子”牟利。日前,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刘某(女,大埔人)被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021年6月,刘某在明知硼砂为有毒有害物质不能添加进食物中的情况下,仍在制作碱水粽过程中,为了让粽子叶易于剥落,加入硼砂。同年6月10日,刘某隐瞒碱水粽中添加硼砂之事,将200多个碱水粽拿到其儿子在大埔县城经营的粄店内销售。当天,大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粄店碱水粽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店销售的碱水粽中含有禁止使用的硼砂,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该店当天粽子销售额为300元,共获利150元。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不得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刘某系自首,能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刘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支付惩罚性赔偿款3000元给公益诉讼起诉人,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无小事,关乎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是“零容忍”的,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合规、合法、诚信经营,切勿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终会换来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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