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讯] 梅州一男子意外死亡!妻子与公婆相争116万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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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54 | 回复0 | 2022-5-1 00: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梅州日报
丈夫在务工过程中意外死亡,获得赔付款116万元,却被公婆李某义、曾某香占有,妻子林某梅便代两个年幼的子女索要赔偿金。近日,平远法院就审结了这起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最终判决,林某梅获得赔偿款6万余元,林某梅与其丈夫生育的两个子女获得赔偿款30.9万余元,并由林某梅以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进行管理。

据了解,2021年8月,林某梅的丈夫李某雄在务工过程中不慎摔落地面,经抢救无效身亡。李某雄生前雇佣方与其父母李某义、曾某香、妻子林某梅约定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6万元,此项赔偿款由李某义收取。后林某梅要求对此赔偿款进行分割,经与李某义夫妻再三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及两个年幼子女的权益,无奈之下,林某梅将李某义、曾某香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平均分配赔偿款116万元。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李某雄死亡所获赔偿款,包含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该赔偿款不属于李某雄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庭损失的弥补,属于死者李某雄的近亲属,即赔偿权利人李某义、曾某香、林某梅及其两个子女的共有财产。因本案中实际到账且双方无异议的赔偿款为76万元,剩余40万元赔偿款可待实际到账后再另行分割。对此赔偿款的分割,应先行扣除处理事故实际支出的费用,其次优先考虑被扶养人的利益先行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剩余部分再进行分配。李某义、曾某香及林某梅两个未成年子女均属于死者李某雄生前应扶养的人,扣除合理支出后,李某义、曾某香、林某梅及其两个子女按各自应获赔偿款比例对剩余款项进行分割。由于两个子女均尚未成年,故其应获赔偿款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林某梅保管。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李某义夫妻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案经梅州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近年来涉及遗产继承等纠纷不断涌现,亲人反目对簿公堂,不免让人唏嘘。遗产争夺“战争”往往没有赢家,逝者已去,在这场事故中,无论是公婆还是儿媳都是受害者,双方都应放下彼此的执念,更多的为孙子女的将来考虑,生养之恩不敢忘,继承之事多体谅,不要让亲情因为金钱变了味。公婆与儿媳间应摒弃前嫌、不被当前利益所蒙眼,尊重对方,善待对方,共同努力,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亲人相亲相爱、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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