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一女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
来源:大埔检察【法院判决】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近日,由我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大埔县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3000元;并责令刘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案情介绍】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硼砂是有毒有害物质不能添加进食物的情况下,为了增加粽子的口感,使粽子叶更容易剥落,仍在生产、制作碱水粽过程中加入硼砂,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对社会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硼砂,或称四硼酸钠,是一种无色结晶物质,多用于化工行业,食用一定数量会导致中毒,系国家明文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原料。
检察官提醒:食品经营者要树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一旦发现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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