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施行!《梅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印发
8月30日, 市住建局印发《梅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该《办法》将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该《办法》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总则”明确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的设立”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等的一般性规定。第三章“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管理”明确,预售资金收存的管理和确保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相关措施,明确预售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审核流程。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及房地产主管部门等部门及单位违规情况的处罚措施。第五章“附则”明确《管理办法》有效期。
《办法》规定,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收款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项目时应当选择合格的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监管账户,并与监管银行、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网签合同后,首付款不得低于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规定的首付比例,预售人应当督促预购人按时将首付款和剩余购房款直接存入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账户,不得由预售人代收后代付到监管账户中。商业银行办理预售商品房贷款时,应当将贷款款项直接发放至预售许可证对应的监管账户。
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设置项目建设资金监管额度,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申请拨付,具体拨付节点和额度在监管协议中确定。经房地产主管部门认定为信誉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工程建设情况,在留足入账总额比例的前提下,原则上可每个月申请拨付一次预售款。
预售资金的使用也有了明确限制。《办法》规定,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等相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账户资金应直接支付给项目施工方、材料供应商、劳务承包商等。监管账户发生被冻结、被强制扣划款等异常情况时,监管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主管部门和预售人。
《办法》还明确,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随机抽查部分项目开展实地查勘,在项目主体工程和装饰工程完工等重要节点确认施工进度。
链接: 关于印发《梅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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