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动物也敢买来吃?大埔一男子摊上大事...
近日,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陈某峰(大埔人)被依法追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陈某锋以食用为目的,先后多次向李某暖(已判刑)购买野生动物,其中包括猫头鹰2只、眼镜王蛇1条。经鉴定,其购买的眼镜王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经济价值为5000元;其购买的猫头鹰为领角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每只经济价值为15000元。
2022年6月16日,陈某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3年4月12日,陈某锋向大埔县人民检察院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峰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陈某峰是自首,积极退交罚金,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陈某峰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上缴国库。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峰应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35000元给公益诉讼起诉人,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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