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大埔 发表于 2023-6-24 00:28:10

大埔一房地产项目工程层层转包,拒付农民工工资?最后...

层层转包的建设工程,被拖欠的农民工劳务报酬谁来付?近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包工头范某标向农民工龙某兰等6人支付拖欠工资,总承包人恒某建设公司、转包人天某建设公司及违法分包人李某成应对龙某兰等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8月11日,恒某建设公司将承包的梅州大埔某房地产项目工程(下称涉案工程)转包给天某建设公司。天某建设公司再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李某成。2022年9月8日,范某标从李某成处承包了涉案工程后,雇请龙某兰等人进场施工。

至2022年11月4日,龙某兰等人退场。截至退场日,恒某建设公司、天某建设公司与李某成三方之间已付清涉案工程款,但龙某兰等6人合计尚有114805元工资未结清。龙某兰等人多次向恒某建设公司和范某标要求结清工资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大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标与龙某兰等6人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龙某兰等6人提供了劳务服务,与范某标形成事实劳务关系,范某标理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施工总承包方或建设单位应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标向龙某兰等人支付拖欠工资114805元,恒某建设公司、天某建设公司及李某成应对龙某兰等人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恒某建设公司不服,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梅州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工程建设项目经违规转包、分包后,农民工往往因理不清用工主体导致维权难。法院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以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为前提,判决施工总承包方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实现对农民工的倾斜保护,彰显了社会主义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的优越性。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在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可另案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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